电梯安全责任人如何认定?物业该不该作为电梯安全的责任人?
发布人:雅洁物业 发布时间:2022-02-17
2017年2月3日晚9时许,沈阳某小区8号楼2单元,发生了轰动全国的意外坠入电梯井不幸遇难的重大事件:来给老人祝寿的叔侄二人从28层电梯厅门坠入电梯井身亡。事件发生后, 辽宁省安科院、市特检院、市电梯维保 技术协会及电梯专家调取设备资料并对 现场痕迹进行技术分析,显示涉事电梯 制造、安装、运行监管手续齐备,事发 前运行痕迹正常。调取资料显示,该电 梯已于2017年1月17日进行检测,结果合格。事发时28层层门受到人为 非正常外力强烈冲击导致门弹性变形, 致使层门的导向装置脱离滑道呈自由状 态,2名死者由于惯性从自由状态的层 门位置坠落到轿厢顶部。结合公安询问笔录,证实亡者事发时为酒后拥抱倚靠层门并坠落的情节,初步认定,该坠亡 事件为意外事件。
事隔三天,据2017年2月8日东 北新闻网来源《辽沈晚报》篇名为《沈 阳:叔侄坠梯身亡刚三天同一小区电 梯又困人》报道,2月6日晚7时许,该小区2号楼,又有两人被困30多分钟。当时电梯门有一条缝,既关不上也打不 开。
短短3天内,同一小区再现电梯事故,可谓是近几年电梯事故频发的真实缩影。电梯事故频发究其原因,电梯维保公司低价恶性竞争导致后续维保服务偷工减料难咎其责据前文中记者了解,目前沈阳市一部电梯一年的维保费用一般仅为4000元,每个月平均才300多元, 而月很多电梯维保公司为了抢夺生意, 维保费用仍有趋低倾向。这种恶性竞争 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深圳市电梯维保价格从2003年前平均每部每月2000 多元降至2016年的每部800多元。由此导致不少电梯维保公司为了生存不惜以牺牲安全生产投入和服务质量来降低 成本,电梯维保偷工减料、安全状态下降的不良情况。
根据前述情况,电梯事故的责任人应该是电梯维保公司。但从笔者所了解的事实却是,一旦电梯事故发生,业主和媒体却往往将事故责任焦点聚焦在物业服务企业,甚至许多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电梯事故处理制度时也将电梯安全质量责任人确定为物业服务企业,因而,大多电梯事故善后处理的处罚对象和承担赔付责仟的都是物业服务企业。前述叔侄二人电梯井坠亡事件发生后直至专家组事故原因认定宣布后,不断有当事人亲属要追责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传出,就是现实状况的一种基本反映。那么,在如此这般针对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电梯安全的高压监管势态下,随着电梯数量与使用年限的增长,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原因究竟何在?
笔者认为,电梯安全责任主体认定错位,是其根本原因。
一、从与业主的关系看,物业服务企业不应作为电梯安全的责任人
通常意义上,对于“物"能够承担 起安全的责任人,应是“物"的所有权人。因为只有所有权人才能对该物享有支配权,即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只有享有支配权才能保证“物"的安全,这里的"安全”包 括:一是物自身处于安全的状态,能够 保证所有权人正常享有支配权,所有权 人的权利不被他人所侵犯;二是物对他 人不构成安全威胁或隐患,能够保证他 人正常使用,不会危及他人的人身、财 产的安全。作为物业管理的服务供应方 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 通过接受业主的委托取得。一是对业主 物业的部分使用权,而且这种有限使用 权的前提是仅限于为了完成物业管理T作,并不享有对物业的支配权;二是业主共同管理权中的对物的部分管理权,这种有限管理且仅限于对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不享有对物的处分权(主要表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表决权上)。具体而言,对电梯的维修保养,物业服务企业所享有的部分管理权仅是有权决策物业管理费范畴内的电梯维修工程中的日常保养、小修工程的项目内容;中修工程、大修工程等从维修工程的技术方案到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均需得到业主同意。实践中,很多电梯质量堪忧的背后,都与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保电梯难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没有权力的责任是无法保证工作的完成,将电梯的维保安全责任完全交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显然缺少责任与权力的对等,这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精神。
因此,从与业主的关系看,物业服务企业不应作为电梯安全的责任人。
二、从与电梯维保公司的关系看,物业服务企业不应作为电梯安全的责任人
众所周知,电梯在安装使用后需要定期进行维修保养,这个工作必须由取得合法维护保养资质的电梯生产厂家或者电梯维保公司来做。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所规定的。按照该法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 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 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 单位进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梯 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
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依此可见,国家对于 电梯的维修保养,要求修理单位(即电 梯维保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取得许可"即相应资质。正常情况下,很少有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电梯维修保养资质,因而,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电梯的维护保养通常是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的电梯维保公司来负责承担的。这也是由于电梯自身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综合性所决定的。可见,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并非"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电梯 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能 且无资格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修理, 囚此,怎能承担对电梯的质量责任呢?物业服务企业既无法律所规定的对电梯 进行安装、改造、修理的法律责任或义 务,怎么能成为电梯安全责任人呢?依 据什么承担电梯安全事故责任呢?另一 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只是“企业”不是 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有政府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所拥有的对电梯质量与安 全的监管权力,无权对电梯制造企业、 电梯维保公司进行质量监管;物业服务 企业只能是依据《电梯维保合同》监督 电梯维保公司的合同履约情况,对电梯 维保公司的专业技术行为所导致的电梯 质量状况、安全状况无权也无能力进行 专业认定。显然将电梯安全责任人认定 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做法,一是有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之嫌;二是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对电梯安全状况 的有效监管,不利于对业主共有财产的 保护,不利于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人身 安全的保护。
关于电梯安全责任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二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第三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 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 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 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 规则》(TSG T5001-2009)第十四条规定“维保单位(笔者注:即文中电梯维保公司)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可见,无论是国家法律法规还是技术规范标准,均明确规定了电梯维保公司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因此,物业服务企业不应成为电梯安全责任人。
另外从电梯安全管理实践看,为保证电梯的使用安全,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 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 和检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 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第十五条规定了电梯维保公司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中第一项即为“按照本规则 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 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 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并 确定了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不同 的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其中半月 的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重规定的基 本维保项目就有28项。但在实践中, 由于低价恶性竞争,后续维保服务是很 难达到上述要求的。依据前文记者了解 到的电梯维保公司人力资源情况,如果 一名电梯维保人员月工资按照3000元 计算,即使不考虑五险一金一年工资就 接近4万,如果一人只负责十几部电梯 的维保,公司显然是要亏损的,因此每 人每月负责维保二三十部电梯已是沈阳 电梯维保公司的常态(全国恐怕也是如 此)。电梯维保不仅达不到《电梯使用 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的维保项目 (内容)和要求,而且偷工减料普遍存 在,甚至相当
数量的小区其维保工作实际是形同虚设。而这恰恰是造成电梯安全事故频发的最直接原因。安全管理的经验告诉我们,解决并消除安全事故风险的最有力措施就是从源头抓起,从安全事故的源头确定安全责仟人。因此,从根本上解决电梯安全隐患的最有效措施是明确电梯安全责任人是电梯制造企业(针对保修期内的电梯安全管理)、电梯维保公司。
从市场角度看,惟有明确电梯安全责任人电梯维保公司,才能彻底根除目前电梯维保市场低价恶性竞争的非市场经济状态,这也是供给侧改革的基本思路之一。因为安全责任,电梯维保公司不愿也不能选择低价竞争的非市场化竞争策略,就会在电梯维保市场的供给侧根本清除低价恶意的电梯维保公司,进而确定科学、合理的电梯维保价格,也使得那些寻求低价且无职业良心的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可选择的空间,从而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使业主的根本利益得以保护。因此,明确电梯安全责任人是电梯制造企业(针对保修期内的电梯安全管理)、电梯维保公司,对物业管理市场尤其是电梯维保市场有百利而无一害。
1.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有关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相关条款之规定,出台公平合理的《电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梯制造企业、电梯维保公司对电梯安全质量负有全责,而不应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责任人。
2.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制定《电梯管理办法》时,应针对住宅小区维修电梯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难这一具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之规定,简化程序,明确规 定对电梯的维修需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的情形,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 委员会会议决定即可启动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 企业提出维修方案,经市级以上电梯专 业协会审核通迁即可启动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
3.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电梯管理办法》时,针对目前各地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电梯,要求相关电梯协会审核电梯维修方案,相关电梯协会收取审核费用之规定,应明确合理的取费标准,减轻物业服务企业尤其是业主的经济负担。电梯协会既已代表电梯行业审核电梯维修方案的合理性,即应承担监督电梯修理单位的改造、修理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如同施工监理单位即承担电梯事故出现时的连带责任。
4.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电梯管理办法〉时,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较为详尽的电梯承接查验手续。明确电梯保修期限内的电梯制造企业的保修义务,其保修期限的计算应从保修行为完成后重新开始计算。
5.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电梯管理办法》时,应针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特殊性,撰写较为详尽的电梯维保合同示范文本;根据电梯产品生命周期,确定电梯全生命周期的分期维保内容和常规维保内容,规范维保流程及标准;确定电梯常规维保的年度费用标准,禁绝低价中标;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应购买电梯责任险。